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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现将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9】54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操作办法》的规定,从2009年1月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都要按照《操作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办理,在全市社保新信息系统启用前(禅城分局除外),各分局要按照《操作办法》的规定,尽快完成信息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部分的修改。

二、各分局于每月10日前统计当月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情况,并向市局财务部门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明细表》(《操作办法》附表8)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人员基本养老金分担情况表》(《操作办法》附表9)。

  三、各分局要加快数据清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审核,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真实、准确和规范,

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