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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从201371日起,佛山市大病保险正式实施。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41)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归纳整理大病保险的主要内容,请大家仔细阅读。

    一、参保对象

    大病保险参保人是指已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参保人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或收入中筹集,个人无需另外缴纳参保费用。

    三、纳入报销范围

    大病保险的赔付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

    一个社保年度内(按出院日期核定),参保人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除外),按下列规定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一)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100%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参保人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经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100%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三)参保人经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70%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四)参保人经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50%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五)未经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四、报销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例子: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陈某在我市三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中本次住院的总费用为100000元,纳入报销费用80000,按照我市三甲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52%和起付标准1200元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为(80000-1200)×52%=40976元。纳入大病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为80000-40976-1200=37824元。

    按照大病保险报销办法计算:

    0-20000元部分,由个人承担;

    20001-37824元部分,按60%的报销比例计算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即:(37824-20000)×60%=10694.4

    综上,陈某本次住院大病医保报销10694.4元。

    五、结算方式

    大病保险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自付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即可。

    参保人到市内非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到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出院后3个月内携带参保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日期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到区社保经办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咨询电话:87758736(职工医保),87770706(居民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