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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迳口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区政府决定对《三水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三水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三水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三府[2004]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务员医补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暂行办法》第四章增加第二十六条:“属于特定门诊病和目录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 0%,个人自付20%。医疗保险基金每月限额报销200元,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400元;不足200元的,按实际额支付。同时患有多种特定门诊病种目录疾病的,按一种病种计算。”原有条款顺延。

二、《实施细则》增加第五条:特定门诊病种报销程序:“(一)特定门诊病种目录:1、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合并感染;2、胃、十二指肠溃疡;3、糖尿病;4、心肌梗塞(含陈旧性心肌梗塞);5、慢性肾炎或慢性肾功能衰竭;6、脑血管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及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期;7、系统性红斑狼疮;8、帕金森氏综合症。(二)首次申请特定门诊病种目录疾病的参保人员,凭加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股公章的体检表到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检查,检查结果经专家审核后,经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股审批符合特定门诊病种的,其门诊医疗费用方可报销。凡享受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参保人员,每年的5月必须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股填报《特定门诊年度申请表》,进行身份认证后才可继续享受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三)享受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参保人员,报销时需提供门诊病历(病历需包含病史、诊断、用药及必要的检查结果)、门诊发票原件及身份证原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报销,逾期3个月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参照《三水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管理办法》(三劳社发[2004]10号)执行。”原有条款顺延。

三、《公务员医补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保险年度内因病住院,个人负担纳入基本医疗(指基本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保险支付范围的应由个人自付(含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间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000元,超出部分予以补助80%。”

    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