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对《三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三府发[1996]48号)作如下修订:
原第二条修改为“三水市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合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干部、聘用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军队事业单位的无军籍人员),均要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本办法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缴纳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在职人员按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人均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月平均工资以基本工资加国家及佛山市以上规定的补贴核定) 的 %计征《其中养老占 %,工伤 %,失业
%)。离退休人员免征。”
“册除第五条第三款。”
原第六条修改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加国家及佛山市以上规定的补贴核定)的3%缴纳,今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本人工资中代扣缴。”
原第九条修改为“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审定和发放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商退休人员,离退休后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护理费、离休人员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以及三水市规定的各项补贴改为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由原单位负责发给。”
原第十条修改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个人专户养老年金组成,由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专户养老金从个人养老专户基金支付。”
1、“基础养老金: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机
关月平均工资(按统计口径,下同)为基数,按30%计发,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35%计发。”
“基础养老金每年七月根据本市上年度机关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步调整,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2、“附加养老金: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满一年附加养老金按1%计发;满十五以上的,每满一年按1.2%计发。”
“工作人员不符合现行规定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在附加养老金中相应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1%。”
“附加养老金每年七月按本市上年度机关月平均缴费增长率进行调整,平均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3、“个人专户养老年金:储存在个人养老专户的基金,在本人退休时,连同利息一并转入养老年金,按月支取。如基金总额(连同利息)少于全市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可一次性提取。”
“工作人员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专户养老金连同利息,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原第十四条修改为“工作人员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因工致残以及按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须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后,由单位提供有关材料,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定和核发待遇。”
原第十五条修改为“因机构改革变动,单位发生撤销、合并、分立或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及出现富余职工需裁减人员时,必须首先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关于国有、市属集体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社会保险的若干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交接、转移手续。”
“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本修订办法实施后,改按企业标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调整工作。”
增加一条作第十六条新制度实施后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之和的增长水平,不得超过按原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含退休补助费、教龄护龄津贴)的10%;如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之和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退休费水平的,予以补齐,差额部分计入附加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原发放的各项补贴,改为机关补充养老保险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新制度实施后,每年七月按调节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今后国家新出台增加的离退休费或补贴应按冲减的原则处理。
增加一条作第十七条新制度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和新制度实施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在保证原待遇水平的基础上,实行过渡办法。即将离退休费切块划分为基础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每年七月根据机关平均工资的增长而浮动;各项补贴改为机关补充养老保险。
原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和各项补贴参照上述办法切块处理。
增加一条作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在跨地区变动工作单位时,没有参加原调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的,从调入地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开始扑交养老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部分);巳参加原调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停保和转移手续,并将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本意见对部分条文作相应调整。
以上修改和增加条文建议从1997年7月1日执行。
修正后的《三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