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工伤康复记帐结算审批;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2011年7月1日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2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佛山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佛社保[2006]40号)
(二) 办理对象:
辖区内的工伤康复人员;
(三)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具体条件: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工伤康复人员。
(四) 提交材料:
一、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接受特殊诊疗项目治疗的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康复确认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病历复印件
5.《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医疗费用记账结算申请书》
6.特殊诊疗项目治疗申请书
二、延长医疗康复期的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康复确认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病历复印件
5.《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医疗费用记账结算申请书》
6.延长医疗康复期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确认书
7.经社保局批准接受特殊诊疗项目治疗的,还需提供特殊诊疗项目治疗申请书
8.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工伤康复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康复确认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病历复印件
5.《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医疗费用记账结算申请书》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延长医疗康复期确认书
(五) 业务表格:
《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医疗费用记账结算申请书》
(六)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七) 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三水区社保局(医疗工伤保险股)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8号1号楼1楼 、2楼。
联系电话:0757-87758736,0757-87758411
(八) 窗口办理流程办理:
1.申请人把资料送交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分局或办事处待遇窗口,窗口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2.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和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申请人领取结果;办结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附件:1.2015工伤康复办理指南.doc(可点击直接下载)
2.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医疗费用记账结算申请书.doc(可点击直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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